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2-05-18 09:49

一、鼓励总部企业来我省落户。在我省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省内缴纳所得税的新落户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鼓励总部企业做大规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支持总部企业品牌建设。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鼓励总部企业能级提升。总部企业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支持总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总部企业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支持。支持总部企业整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总部企业独自或联合建设,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支持总部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5%分5年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鼓励建设总部基地。支持各市(地)利用闲置国有房产建设总部基地,总部企业入驻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八、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省内的,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支持投资重大项目。总部企业在我省实际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对超过同期LPR水平的,按同期LPR利率;对不超过同期LPR水平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新增贷款50%贴息支持,贴息期限5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800万元。支持总部企业发起设立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支持总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省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成功发行并用于省内投资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以上政策,除明确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外,其他各项奖补资金由省、市(地)各承担50%,如与其他政策交叉,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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